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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通〔2017〕12号
  • 发文日期: 2017-11-03
  • 失效日期:2022-11-03
  • 签署日期:2017-11-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拆解领域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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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0021
 
 
 
 
 
 
 
 
湘乡政通〔2017〕1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拆解领域专项整治的
通  告
 
为整顿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拆解领域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否则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必须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从事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业务。违者由市食药工商质监局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四、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在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后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个人,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违者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罚。
五、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在7日内将所收购的报废车辆交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处置,并对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逾期未处置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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