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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67号
  • 发文日期: 2017-12-08
  • 失效日期:2022-12-08
  • 签署日期:2017-12-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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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35
 
 
 
 
 
 
湘乡政办发〔2017〕67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联〔2016〕14号)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建立“处理快捷、处置规范、合理利用、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2017年12月启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力争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疫情处置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体系。
三、具体内容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择优选择有经济和技术实力、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利用高温干法化制工艺处理病死畜禽,建立一个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厂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农业部生物安全要求,“三废”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处理厂由企业自主投入,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二)统一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根据我市地域特点和畜牧业发展现状,分别在白田镇、月山镇、棋梓镇、泉塘镇、虞唐镇、山枣镇建立1个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负责规定区域内养殖场(户)及公共场所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工作。收集暂存点建设由市乡合作,共同推进,市财政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属地乡镇负责暂存点的土地征拆和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暂存点建成后交由所属乡镇动物防疫站管理。
(三)构建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行体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处理、申报、补贴、保险理赔等环节的运行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的监管,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保险、企业联合确认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乡市动物资源无害化科学利用体系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由市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畜牧、财政、环保、国土资源、食药工商质监、公安、供电、保险等部门和各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
(二)明确目标责任。要求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的规划选址、国土预审、环评、能评、立项等前期工作,年底前动工建设,在2018年5月30日前实现竣工投产。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目标、认真履职,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畜牧水产局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市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市环保局负责督促第三方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并对环评报告依法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和龙洞镇人民政府负责用地征拆工作;市公安局要依法维护项目建设施工环境。
(三)落实经费保障。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政策性补贴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据实补贴给处理企业,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暂存点运营经费及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收集点运行后,全市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纳入统一收集范围,不再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场自行无害化处理方式,取消对养殖场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和定点屠宰场的政策补助。
  (四)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查勘、理赔情况。无害化处理厂出具加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是进行赔付的必备依据。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手机报、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厂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加强培训工作,普及健康无公害养殖和科学的防疫常识,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协议书》,对宰杀、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将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级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如有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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