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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72号
  • 发文日期: 2017-12-19
  • 失效日期:2022-12-19
  • 签署日期:2017-12-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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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37
 
 
 
 
 
 
湘乡政办发〔2017〕7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精美湘乡·美丽乡村”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经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在贯彻落实《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党办发〔2014〕39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一)成立湘乡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路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修编;对宅基地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对违法用地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商督办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等。
各乡镇(街道)须成立相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及联合审批办公室。
(二)成立湘乡市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小组下设办公室,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城管执法局。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控违拆违的执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各乡镇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落实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责任制,负责全市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工作的指挥调度、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各乡镇(街道)须相应成立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控违拆违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执法小组主要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巡查,引导农村居民规范建房,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二、强化管控,合理利用土地
(一)严格规划管控
1.市城乡规划局要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间完成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必须在2019年年底前,组织完成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集中农居点规划,并根据实际需求,适当预留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
2.市城乡规划局要编制农村住宅建筑方案通用图集(统一外墙和屋顶颜色)并在农村试点推广。经批准并采用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农村住宅建筑方案通用图集建房的农村居民,经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拆旧建新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补资金,新建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补资金。
3.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规划。不具备集中居住的住户可以自选宅基地,分散自选宅基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禁止性内容的前提下,视同符合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集中联建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乡规划局批准方可实施。
(二)严格计划管理
1.各乡镇(街道)不得超过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年度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情况于每年1月预下达并严格执行。
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严格执行新建农村宅基地标准(城市规划区域人均不超过25㎡,3人及以下控制在100㎡以内;其他区域人均不超过35㎡,3人及以下控制在110㎡以内)和增量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原有宅基地的农村村(居)民应在原址改、扩建,原址不适合改、扩建的在申请新宅基地时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放弃旧宅协议,并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新房建成后必须按协议约定拆除原宅基地上房屋,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未按协议拆除旧房的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的土地登记。
3.鼓励各乡镇、村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推进“空心村”治理,加大对建新房不拆旧房行为的处置力度,充分发挥村、组作用,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协助做好宅基地资格审查、批前公示、权属纠纷调处、旧宅基地复垦、违法问题查处等相关工作。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在国家、省、湘潭市、湘乡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控制区内,停止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
5.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农村村(居)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三、优化审批,提高服务效率
1.联合踏勘
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联合审批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居)委会到实地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核)。
2.审批公示
具备委托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
拟选址区域涉及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经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
不具备委托审批权限的街道办事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联系城建系统的政府办副主任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组织会审,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颁发《湘乡市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结果应在当地村(居)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严格执法,强化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巡查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建房行为,严格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建设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各村(社区)农村居民建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分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分管人员负责接收农村居民建房报批申请,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并协助处理。
(二)及时巡查报告。各乡镇(街道)建立由驻村干部、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居民组长以及“两代表一委员”和党员组成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执法信息网络制度,形成有效的巡查执法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并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要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每月要及时汇总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材料,涉及重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案件要一事一报,对瞒报、漏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市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商议后移送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建造进度在1层(3.5米)以下(含1层)的违法建筑,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作为管控责任主体要予以制止,要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如违法对象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要及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拆除在建墙体,清除基础部分,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要第一时间向市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报告,申请协助实施。
2.对建造进度在1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作为管控责任主体在违法对象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现场强制拆除,如果无能力自行组织实行的报市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启动联动机制。
五、强化监督,落实追责问效
(一)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在审批、执法方面的监督,督促履行好各项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农村建房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观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居)委会、小组要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农村居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二)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联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的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情况、违法用地巡查执法情况进行督查。
1.对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撤销宅基地审批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乡镇(街道)违法用地联合巡查执法小组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制止、遏制事态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在审批、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量化监督责任目标。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年度计分考核,对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扣分和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2分;
2.出现1层(3.5米)以下(含1层)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0.5分;
3.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筑达到1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1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的,每起扣1.5分;
5.农村居民建房审批中提供了虚假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每起扣0.5分;
6.对“建新不拆旧”的,每起扣0.5分。
1年内,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书面检查,依法罢免情节相对严重的村(居)委会主任职务,提请免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职务;累计扣分达15分及以上的,依法罢免或免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联合巡查执法工作负责人的职务;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提请免去或依法罢免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构成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执法工作纳入全市对各乡镇(街道)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纳入干部任期审计范围,并推行责任终身制,对干部离任后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严格追责。
《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党办发〔2014〕3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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