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湘乡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76号
  • 发文日期: 2017-12-28
  • 失效日期:2022-12-28
  • 签署日期:2017-1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点击数:

 

XXDR-2017-01039
 
 
 
 
 
 
湘乡政办发〔2017〕76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湘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
(二)负责审批全市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等事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四条  单位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清查、登记、处置报批、统计、账簿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等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财政局批准,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程序报批。
因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纳入跟踪管理,由使用者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包括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包括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的,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并要求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以及基本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的资产交付使用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局办理资产调拨审批手续。
第九条  单位需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处置。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涉及的评估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单位需将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确定处置底价,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按规定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报市财政局组织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依法到市财政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年检。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产权产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市财政局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主要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国有控股和参股股本收支。
第十六条  下列国有资产收益,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或者授权、委托相关机构收取:
(一)国有全资企业上缴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认股权证转让收益;
(三)运营、占有机构转让国有资产所得收入;
(四)运营、占有机构转让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占有的改制后的集体企业资产和其他无明晰产权人的公有集体资产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对应政策解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