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防汛应急预案

365bet线上娱乐 2017-04-23 来源: 字体: 【】【】【

 

湘乡政办发〔2015〕29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乡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25日印发的《湘乡市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湘乡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不同灾害响应措施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有效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民联防,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政委、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市委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水利的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移民局、市经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国网湘乡供电公司、市教育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石油公司、市政府应急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和成员单位职能变化情况,可对防指成员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拟订全市防汛工作制度和规定;安排部署年度防汛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指挥全市抗洪抢险;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和使用;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承办省防指、湘潭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国、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2.2  市防办
湘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湘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市防汛抢险机动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  负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调度命令,督促、检查各级防汛工作情况。
市人武部  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及时组织官兵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洪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援湘部队来湘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  组织市内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抗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准确宣传防汛抗旱形势,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市监察局  检查督促全市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查处抗洪救灾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做好有关防汛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
市农办  协调安排归口管理的救灾物资,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的需要,研究制定优惠灾区的各种政策措施,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财政局  协同市防指申报、筹集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市防办提出的防汛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民政局 做好灾情的统计工作,负责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城区防洪总体规划方案,监督、检查市区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城区的防汛抢险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防洪抢险物料和机械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洪需要;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做好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工作。根据市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受灾乡镇办事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与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全市防洪总体规划方案,负责下属各部门和单位的防洪安全,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的有关人员安全和财产转移措施。
市水利局  负责雨情、水情、洪水等预报通报;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监管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指导防汛抢险救灾、重大险情抢护和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时帮助灾区提供种子、种苗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技术指导。
市林业局 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做好砍伐林木工作。
市农机局 负责防汛抗灾、抢险、救灾的农业机械的供应和储备,配合市防汛抗旱机动服务队做好机械的调度和技术服务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协调洪涝灾害易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水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方案。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分析气候变化情况,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局 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变化及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负责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所建雨量、水位站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市移民局 负责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内防洪工程的修建与管理、抗洪抢险及灾后恢复工作。
市经信局 负责本系统工矿区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所辖企业的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预警广播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有关行业、有关单位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督促各行业落实防汛抢险救灾安全措施。
市商务局  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资金安排调拨和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市房产局  负责国有直管公房、廉租房和公租房受淹群众和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置及危房加固工作。
市供销社 负责上级委托和市里规定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粮食局 负责所辖粮库的防洪安全,负责组织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麻袋。
国网湘乡供电公司 负责实施市防指的防汛用电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应急电力需要。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洪安全,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 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文测报站、山洪灾害预警平台、预警广播设备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通讯信息,包括水文、气象等部门与市防指的信息网络传输;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
市石油公司 负责防汛抗灾燃料油的调运和及时供应,落实储油点的防汛安全转移方案。
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由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雨水情监测系统,作为预防预警和指挥决策支撑平台。
3.1.2  市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送信息。
3.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3.2.1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乡镇办事处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乡镇办事处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出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1  应急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低于150毫米;
(2)涟水及乌水等河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1米以上2米以下,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水基本沿主河道排泄,对现有防洪设施和市城区尚不造成较大威胁,城区和主河道沿岸乡镇部分低洼地带可能被淹,除部分暴雨中心发生局部山洪灾害外,其他地方灾情较轻,防汛工作处于正常警戒期。
(3)遇设计标准内洪水,小(Ⅰ)型水库出现险情,小(Ⅱ)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将有可能危及下游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4)本市范围内或一个防洪工程,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涟水及乌水等河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1米以上2米以下,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堤防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极限值,沿河低洼地带和城镇地势较低的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局部有山洪暴发,有工程险情发生、发展,灾情较重,抗洪抢险处于紧张状态。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并发出紧急警报;
(4)遇设计标准内洪水,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Ⅰ)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将危及下游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5)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6)本市范围内或一个防洪工程,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涟水及乌水等河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2米以上3米以下,城区内堤防将出现溃堤性严重险情;城区和乡镇堤防部分漫堤。
(3)涟水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计还有所上涨;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内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下游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全面超过现有河道安全泄量,沿河成线成片低洼地带和城镇地势较低的成片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城区和集镇堤防部分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大流量泄洪,较大范围山洪暴发,有较大工程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告急,灾情严重,抗洪抢险处于紧急状态。
(5)本市范围内或一个防洪工程,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涟水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预报将超过警戒水位3米以上或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历史最高实测水位为1964年49.53米)。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城区堤垸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危及城区防洪安全。
(5)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本市范围内或一个防洪工程,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50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雨水情、灾险情等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启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适时向本级防办负责人报告。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安排相应工作,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乡镇办事处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有关乡镇办事处防指加强对堤防和沿堤设施进行24小时巡查,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及时关闭闸门和开启排涝设备,负责城市防汛工作领导到岗到位。有关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责任领导到岗到位,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带班领导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市防指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汛情、险情监测和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防指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市防办。市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民政等单位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乡镇办事处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市人武部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集结待命,市防指做好市级防汛物资的出库和运输准备。
(4)应急调度: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湘潭市防指。必要时,请求湘潭市防指给予技术支持。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防指立即组织专家分析汛情,提出抗洪救灾工作建议。市级防汛责任领导到岗到位,各堤垸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常备队驻守,预备队、抢险队需做好随时听候调遣的准备。市防指随时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财、物的实时调度。督促各乡镇办事处防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各乡镇办事处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4.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带班,市水利局领导坚守岗位,全局职工按分工分组待命;市防办从局其它股室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强化汛情、险情和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防指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市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民政、农业、卫生、教育、电力等部门派出由责任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武警官兵、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专业抢险队伍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加强河流、水库、堤垸、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加强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
接受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防汛救灾具体工作。
4.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24小时带班,市水利局领导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湘潭市防指、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洪灾情况,请求启动湘潭市防汛应急响应,争取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必要时,请湘潭市防指向省申请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动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办事处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抗洪救灾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全力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查灾、核灾,并协助做好灾情发布及上报衔接工作。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本行业做好防汛救灾相关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器材的调度工作。市人武部、市公安消防大队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和设备支援。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的调运力度,加强水库的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作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可请求省、湘潭市防指协调做好大型水库和涟水干流分蓄洪的综合调度工作。
接受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防汛救灾具体工作。
4.3  不同灾害响应措施
4.3.1  涟水洪水
(1)当涟水水位在警戒水位以下时,由市、乡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2)当涟水水位在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之间时,市、乡防指应密切关注水文、气象信息,各防汛责任单位根据市防指统一调度,迅速到岗到位,市、乡镇办事处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重点检查险工险段及穿堤建筑物,发现险情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各堤防管理单位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乡镇、街道,组织好低洼受淹地带、低矮岸边群众的转移,重点堤防抢险队伍应上堤防守。
(3)当涟水干支流水位超保证水位时,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靠前指挥,掌握汛情,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市防指及时向湘潭市防指实时汇报。市级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抢险。
(4)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渍涝灾害
当市、乡镇辖区内发生渍涝灾害时,根据市、乡防指的统一调度,各防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度排涝工作,由市防指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请求市人武部、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支援。
具体排渍措施:
(1)当外河水位超过堤内水位时,关闭低排闸门,启动排涝泵站设施排水;
(2)当堤内普降暴雨,外河水位又较高时,采用高水高排方案,即在主要撇洪渠上游拦截径流至撇洪渠,向涟水排涝;
(3)当堤内普降暴雨,外河水位很高,内涝严重时,启动临时机械设施,向涟水排渍。
 4.3.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水文、安监、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山洪灾害易发区,通过专业监测设备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加强监测,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出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快速转移和安置,并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必要时,请求市人武部、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支援。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乡镇防指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市防指。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市防指负责。市防指要首先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及时组织人员转移安置,并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市防指应立即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4  应急处置
4.4.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乡镇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立即向湘潭市防指报告。
4.4.2  市、乡镇防指应迅速调集本辖区内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涟水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实施。
4.4.3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4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市、乡镇防指要组织协调民政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5  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转好,涟水水文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1.3  因抗洪抢救公众生命财产而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追认烈士手续。
5.1.4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5.1.5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洪灾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先期开展洪灾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迅速深入灾区现场查勘,及时理赔。
5.2  总结评估
市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湘潭市防指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平时加强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通信保障
各乡镇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3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应急所需。市财政局联合市防指向省财政厅、省防总申请重大防汛补助费,市财政局商市防办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乡镇办事处防指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从事防汛指挥的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市防指要协助、指导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级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利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