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DR—2015—00001
湘乡政发〔2015〕1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届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税费征收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缴款义务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及其他相关税收、服务性收费和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税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依法缴纳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进驻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南省关于税收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和加强税费征收管理措施,严格依法缴纳,做到应收尽收。
(二)公开公平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将进驻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优惠政策等基础信息录入政务审批系统,将收费标准实行电子固定化。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要设立公示牌,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及时公示,做到政务公开、收费公平。
(三)严格审批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签批的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事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要享受规费减免优惠的,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凭专题会议纪要进行审批和收费。
(四)规范管理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税费,采取“单位开单、财政(税务)开票、银行收款、票款同步、及时划转”的收缴管理办法,资金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五)加强保障原则。在行政审批、资产交易、资格认定等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先税(费)后证,先税(费)后审,先税(费)后检、先税(费)后票”的规定,严格审核税费征缴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未将税费列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除外。
第四条 缴款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缴款程序规范缴纳税费:
(一)缴款义务人以现金办理收费性审批事项的,持窗口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非税收费窗口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到银行代办点缴款,凭缴款凭据到窗口单位办理审批事项。
(二)缴款义务人以转账形式办理审批事项的,持窗口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非税开票窗口通过POS机刷卡办理转账;或凭收费窗口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办点入账,窗口单位凭加盖银行转讫印鉴的缴款联为缴款人办理审批事项。
(三)缴款义务人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需缴纳的地方各税,凭市地税局窗口开具的完税凭证到银行代办点缴款。
第五条 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单位,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律不再核发财政票据,特殊收费事项另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各项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拨付、退付、待结算业务,并按月与各单位对账。
第六条 要加强对税费收入的监督和稽查,确保各项税费及时、足额上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联合会审一次,利用颁证管理部门的数据对各项税费的收取实行严格的审查,并出具会审报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有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由监察部门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收取非税收入的单位仍然两头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印制收费、罚款票据或用白条收费的;
(四)缴款义务人未缴清应缴税费给予办证的;
(五)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直接收取现金的;
(六)收费不给票据或私分、贪污税费收入的;
(七)属于非税收入而作暂存款收取的;
(八)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发〔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收缴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