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365bet线上娱乐 2017-07-01 来源: 字体: 【】【】【
XXDR-2017-01018
 
  
湘乡政办发〔2017〕3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湘乡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建立、调整、公布、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及群团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
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是指与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职责。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领导小组)是本级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本级权责清单的清理、编制、公开、信息共享、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下设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市审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审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对外宣传等工作。法制办负责组织全市部门责任清单建立、调整工作,对拟公示的权力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优化办负责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的清理、调整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编办:负责组织全市部门权力清单建立、调整工作,对拟公示责任清单的主要职责进行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违规运用权责清单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权责清单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政务公开、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的优化、办事指南的审核把关,负责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
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清理、起草、审核、公布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各部门不得在权力清单以外行使行政权力,纳入责任清单的事项必须全面履行。
第五条  权力清单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编制和调整,由市审改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权责清单的编制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审改领导小组组织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定。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权责清单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纳入权力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基本要素。下列事项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属于部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相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
(三)其他不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
纳入责任清单管理的,应当明确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市本级权责清单应当在市政府统一公布平台和各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其中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还应当同时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布。
第八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应当申请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需增加、变更、取消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放、取消行政权力,按要求承接、下放、取消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的,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正式实施的时点相衔接。
第九条  权力清单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部门书面向市审改办提出修改申请稿,市审改办交由市编办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分别反馈市审改办和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
权力清单中的事项,由市审改领导小组组织市编办进行审定。
第十条  责任清单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主体书面向市审改办提出修改申请稿,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
责任清单中的事项,由市审改领导小组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将经审定后的权责清单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统一公布平台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应当在部门政务网站同步更新相应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的信息。各部门政务网站、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所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应当与市政府统一公布平台公开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依托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行政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优化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行为,实现对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下放、调整的过程和结果及其责任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并将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纳入效能监察范围。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当年度调整的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落实情况报送市审改办,实现清单信息资源、权力运行信息资源的规范动态管理和跨部门、跨系统交流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监督评估制度,市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权责清单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市直各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