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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XDR-2017-01027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48号
  • 发文日期: 2017-09-11
  • 失效日期:2022-09-11
  • 签署日期:2017-09-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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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DR-2017-01027

 

  湘乡政办发〔2017〕48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以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湘乡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通过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遵循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着力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力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搞好整体规划,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依法审查,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开展审查工作

  (一)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方式和标准,督促搞好自我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商务粮食局)

  1.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由各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责任单位:制定机关)

  2.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填写《单位自行制发的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1)。各政策制定机关的起草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发文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报政府行文的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2)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相关文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出台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相关文件。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制定机关)

  3.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站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高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责任单位:制定机关)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五是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商务粮食局)

  1.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商务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指导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直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

  2.明确审查职责。按照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发改、法制、商务粮食、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由文件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起草单位确定的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可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责任单位:制定机关)

  3.有序清理存量。市直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制定机关)

  4.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市直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调整。(责任单位:制定机关)

  四、强化保障措施

  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商务粮食局)

  1.健全竞争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完善守信机制。全面加强政府部门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部门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3.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经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5.加强培训宣传。市发改、法制、商务粮食、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附件:1.单位自行制发的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2.报政府行文的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48)市政府贯彻落实公平审查实施意见.doc
文件类型: .doc 0cf50b34040484ce416d3a57bc8b02d8.doc (130.00 KB)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