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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53号
  • 发文日期: 2017-10-13
  • 失效日期:2022-10-13
  • 签署日期:2017-10-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湘乡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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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29
 
 
 
 
 
 
湘乡政办发〔2017〕53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湘乡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97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及湘潭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在全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终端计量供水,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运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三)分步实施。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基础好的中沙镇、毛田镇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工程状况较好的韶山灌区所在乡镇和中型灌区所在乡镇,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其他乡镇办事处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与责任。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单位、乡镇水管单位、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灌区管理单位或乡镇水管单位负责骨干工程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和跨行政区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所属水权的层级分配,对管理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协调和工作指导等。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末级渠系及相应的附属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以及水价执行等工作。
(二)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计量供水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各乡镇(街道)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在加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快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要抓紧改造。通过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要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创造条件实行计量到户。
(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农业灌溉水权按照“定额供水、计量收费、梯级计价、节约有奖、超用加价、水权可流转”的总原则,以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根据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五)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供水单位应创新征收形式,积极创造条件,按水的流程、延伸管理范围直接收费到行政村、村民组或农户,引导农户直接参与水利工程管理,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到位率。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征收资金效益。
(六)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育和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推行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七)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八)建立健全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水价最低应满足财政补助后的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水价最低应满足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与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它类别用水价格。积极创造条件,对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限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
(九)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政策性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同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奖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节水奖励资金,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重点改革任务积极推进落实。成立由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组成的湘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与落实,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技术指导与全过程管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农业水价定额,明晰农业水权,执行水权转让,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配套计量设施建设等;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实行农业用水水质监测,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三)稳步推进改革。各乡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按要求将改革任务细化到每个时间节点,限期完成任务。及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本地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四)强化资金管理。市财政、发改、水利、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管好、用好资金。中央和省级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量、测水设施及信息化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等。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义,提高农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将群众普遍认同、便于操作的改革模式,通过宣传发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加以推广,以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在我市平稳顺利地实施。
 
附件:1.湘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2.湘乡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5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
文件类型: .doc e11041c6d421d2128d79fb8a46f9610e.doc (150.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