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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62号
  • 发文日期: 2017-11-01
  • 失效日期:2022-11-01
  • 签署日期:2017-11-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湘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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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32
 
 
 
 
 
 
湘乡政办发〔2017〕6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湘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湘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坚持源头控制、从严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第一责任。
 
第二章  批发管理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六条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销售烟花爆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批发企业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贴标经营,做到“一产品、一标签”,未实行贴标管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流向管理登记制度,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1.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药的;
2.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十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存储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存储烟花爆竹的;
2.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3.批发企业仓库设施新、改、扩建后,未向相关部门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4.批发企业私自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第三章  零售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销售点必须做到一点一证,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销售人员应具有安全知识并熟悉所售产品的特性,能指导购买者正确燃放。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应无火源,应使用防爆照明电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和品种。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未在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未与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协议,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未贴标经营,依法予以处罚。实行零售门店销售台账制度,并留存3年备查。
第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2.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私自变更经营场所、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对其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