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的解读

365bet线上娱乐 2017-11-27 字体: 【】【】【

 

关于《湘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批发管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销售烟花爆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3.批发企业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贴标经营,做到“一产品、一标签”,未实行贴标管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流向管理登记制度,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1)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药的;
2)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3)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6.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存储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存储烟花爆竹的;
2)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3)批发企业仓库设施新、改、扩建后,未向相关部门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4)批发企业私自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二)零售管理
1.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销售点必须做到一点一证,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销售人员应具有安全知识并熟悉所售产品的特性,能指导购买者正确燃放。
2.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应无火源,应使用防爆照明电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和品种。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3.零售经营者未在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未与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协议,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未贴标经营,依法予以处罚。实行零售门店销售台账制度,并留存3年备查。
4.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2)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5.零售经营者私自变更经营场所、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意义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对应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