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照办理 不动产登记 保障性住房
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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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2、下列情形的抵押还应提交:

  (1)抵押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2)国有资产抵押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3)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

  (4)以共有的不动产抵押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5)顺位抵押的,如果原抵押合同有约定则需原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再单独提交;

  6、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还应提交:

  (1)不动产测绘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实地查看报告及照片(原件);

  (5)属于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还应提供网上销售楼盘表对应房间号未销售已限制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抵押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2)抵押权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金融许可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借款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债权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抵押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2)抵押权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金融许可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借款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已消灭的材料;

  (1)已还款的,提交已还款证明(原件);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已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4)因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提交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

  5、抵押权人未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抵押人注销的委托书;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办理机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办理地点湘乡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乘车路线102路公交车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0731-5677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