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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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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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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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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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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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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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 :市住房办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1、岗位负责人 :市住房办公共租赁房管理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县级媒体上予以公示,收集对公示内容的异议意见,汇集异议内容,报主管领导审定。 四、登记 1、岗位责任人 :市住房办公共租赁房管理股 2、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五、配租 1、岗位责任人 :市住房办公共租赁房管理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根据配租方案,对轮候对象进行意向登记; (2)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3)对复核通过的轮候对象,采用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4)公示配租对象及配租排序; (5)公开配租结果; (6)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或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向市住房办备案。所有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示。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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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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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房产管理局 |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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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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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滨河南路政务大楼7楼 |
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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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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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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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2:00 14:30-17:30(夏时 15:00-18:00)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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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6773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