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照办理 不动产登记 保障性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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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需提供出让审批单,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交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审批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交接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红线图;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1.2.1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类型、座落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座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办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③、因政府收回土地导致面积减少的,还应提交收回决定书。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产)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产)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籍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1.3.1因转让、互换、赠与引起的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因转让、互换、赠与引起的,提供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拍卖的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查验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2)因继承或遗赠引起的,提供因继承或遗赠的转移材料和税务通知书;

  (3)因作价出资(入股)引起的,提供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并查验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股东会决议、转移合同等),并查验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将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其他共有人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查验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6)分割、合并引起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查验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籍股)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提交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转移登记,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法官工作证);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办理机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办理地点湘乡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乘车路线102路公交车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0731-5677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