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照办理 不动产登记 保障性住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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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次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建房)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湘潭市人民政府集体(个人)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

  (2)湘乡市人民政府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土地审批单;

  (2)土地勘测定界图;

  (3)使用土地协议。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城建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

  7、经公告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变更证明材料:

  (1)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等变化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文件;

  (2)坐落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或地名办等出具坐落变更材料(原件);

  (3)面积、界址变更的,除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外还需提交:a、属部分土地收回或征地拆迁引起面积减少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回决定书或拆迁补偿协议;b、属房屋翻、改、扩建而导致房屋面积增加的,应提交规划条件核实证书、房屋已竣工的证明;c、属房屋部分灭失等而导致房屋面积减少的,应提交实地查看报告及房屋照片;

  (4)用途变更的,需提交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等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且符合最小登记单元的,提交申请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集体经济组织)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包括: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委托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集体企业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及上级主管机关同意转让的证明;村集体资产转让的,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上级政府同意转让的证明;

  6、受让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税费缴纳凭证;

  8、征询异议的公告;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它必要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办理机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办理地点湘乡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乘车路线102路公交车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0731-5677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