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林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法定证书证明(例如:自留证、责任山证等)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4、宗地图、林权调查表等材料。(权籍调查股出具)
5、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审批表。
6、已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林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审批表;
5、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原件)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3)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
(4)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宗地图、林权调查表等成果材料;(原件)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原件)
①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②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权籍调查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 林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提交流转合同;
(2)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审批表;
(3)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 林权抵押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抵押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审批表;
7、抵押权人的法人证书、身份证、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林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权权属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办理机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办理地点湘乡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乘车路线102路公交车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0731-56771767